会泽县卫生局关于股(所)级干部任职的规定
为深入贯彻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,进一步规范我县卫生系统股(所)级干部的选拔任用,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。根据《中共会泽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《<会泽县选拔任用股(所)级干部工作办法>的通知》(会组通〔2005〕23号),县委2007年10月18日《常委会议纪要》精神,经研究,特作如下规定。
一、任职资格条件
(一)综合素质。一是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理论水平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在实践中,把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相结合,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。二是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,能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,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,会管理,精通业务。三是办事公正,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,依法办事,清正廉洁,以身作则,艰苦朴素,密切联系群众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,自重、自警、自省、自励;有民主作风,有全局观念,有坚定理想信念,有开拓创新精神,办实事,求实效,做出实绩。
(二)拟提拔范围。各乡(镇)卫生院、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职工(含任职的副股级干部),提拔后担任院长(主任、队长),副院长(副主任、副队长),党支部(总支)书记、副书记职务,局机关科(室)负责人的。
(三)拟任职资格。提拔后担任股所级干部的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,具备有执业医师资格(乡、镇卫生院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)或相应执业资格;担任党内职务[党支部(总支)书记、副书记]的,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,一年以上党龄(党组织关系在属地的,由当地党委协助行文任免)。
(四)拟提拔的对象应为身体健康。
(五)年龄界限:
1、拟提拔为副股级干部的最大年龄不超过40周岁;拟由副股级干部提拔为正股级干部的最大年龄不超过48周岁。
2、现担任副股级干部职务的,任职最大年龄不超过48周岁;担任正股级干部职务的不超过53周岁。
二、股所级干部的提拔严格按照《会泽县选拔任用股(所)级干部工作办法》所规定的民主推荐、考察、党委讨论决定、任职等程序进行。
三、本规定由卫生局党委负责解释。
四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废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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